第206章 各朝法律(第1/2 页)
听着耳边的歌声,众人仿佛也负重一万斤般沉重。
小女孩,邋遢的男人,破旧的雨伞,满身的血污,无不昭示着发生了什么。
但正是因为明白,才更加心痛。
那句“为什么不偏不倚选中我一个”好似也传达着女孩的心声,为什么是她,为什么刚好是那一天,她只是好心的给淋雨的叔叔打伞,但她却因此受害。
望着女孩脸上的疤痕和病床上恐惧无助的眼神,众人义愤填膺。
何谈原谅,这样的人是社会的败类,是耻辱简直不配为人。
视频中的嘶吼声也是那般的震耳欲聋。
【女孩的母亲泪眼朦胧,嘴里询问:
“这是什么审判!证据也有、指纹也有,就只判十二年!十二年我们孩子才多大知道吗!!”
但男人已经被人带离了审判席。】
才十二年?
那十二年之后呢,再次放他出来作恶吗!
皇帝们对此众口统一,判得轻了,若是在他们这,哪有这么简单。
嬴政觉得后世律法未免太过宽松,强奸犯若在秦朝,按照大秦律法,处以宫刑,没收作案工具!
既然管不住自己欲望,那便不要了罢。
何况是对幼女行此事,更加不可饶恕。
李世民对此也无可置否,按照大唐律例,诸歼者,徒一年半,强者流,折伤者绞!只是关在牢狱中未免太过轻松。
宋朝皇帝这时候也在群聊中积极发言,按照大宋律例,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,男子决杀,女人不坐罪。
元朝皇帝冒泡,按照大元律例,诸强奸幼女者,处死!虽和同强,女不坐。
朱元璋对贪官痛恨,对这欺辱幼女的行为更加看不起。
依照大明律,强奸者,绞!未成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,虽和同强论。
乾隆作为大清皇帝,在这时候自然疯狂输出,按照大清律例,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,因而致死,及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,照光棍例,斩决!
对于这种本就羞耻难言的案例,在网络上能收到极大的关注,也能让更多人警惕周围的不轨可疑之人。
但对于受害人本人却是不可磨灭的心理阴影。
观众们对女孩的遭遇深表同情,但罪恶的是那个人,活下来的人更需要勇气。
下一刻,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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